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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役军人福利政策
发布时间:2019-12-13     阅读:2773次    
1. 用人单位(机关事业单位除外)吸纳退役1年内的退役 军人就业,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,按每人1万元 给予补贴。
2. 在国家规定时间内,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,与其 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,自签订劳 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,在3年(36个月)内按实际招 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 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,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。
3. 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(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 颁发的转业证件)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,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 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% (含)以上的,自领取营业执照之 日起,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。
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,当年新招用重点 扶持对象(含退役军人)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下调 为20%,在职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%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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